苏州法院评出12名青年岗位能手,淮安中院

长三角四地高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近日,苏沪浙皖四地高院联合发布第一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司法保障营商环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环境资源保护三大类24个案件,作为长三角地区同类案件、适法参考,为实现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详见:苏沪浙皖四地高院联合发布首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江苏法院开展系列活动

5月22日是联合国大会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我国今年的主题是“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江苏法院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前夕,精心组织相关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开展了典型案件集中宣判和主题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详见:“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江苏法院开展丰富系列活动

南京规范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

5月8日,南京中院根据投资者向法院起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情况,确定四家被诉上市公司的纠纷案件作为全面启动代表人诉讼的典型案件。

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南京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

南京中院于今年初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试行),对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操作进行了规定、补充和完善。规则共分为十个部分,分别从代表人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纠纷登记、公告发布、代表人选定、调解和立案、案件审理、调解和判决、调解和判决的适用以及当事人上诉等方面,详细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操作内容。该规则广泛征求了投资者、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及部分上市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便于操作与执行。

详见:南京中院出台十项规则,引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

苏州法院评选青年岗位能手

苏州中院与团市委共同组织开展了苏州法院系统市级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活动,经过两级法院的认真组织实施,集中推选出了一批业务突出、群众认可的青年岗位能手候选人。经推荐申报、走访了解、资格审核、公示等程序,共评选出12名同志。

详见:12名苏州法院系统青年岗位能手,出炉!

盐城法院连发四文要求提升审判质效

5月20日,盐城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盐城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世华出席会议并讲话。王世华要求全市法院要坚持以夺取“双胜利”为目标,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不放松,确保审判执行整体态势平稳运行、稳中有进、稳中向好。

会上,盐城中院下发了《关于扎实推进执法办案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水平的实施意见》《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和问责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严控程序转换的工作意见》《关于严格管控超长期案件的六项规定》等四个规范性文件。

详见:盐城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会议

淮安中院发出涉保司法建议被采纳

日前,淮安中院结合审理的案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发出了一则《司法建议书》,得到该公司的充分认可并及时采纳。

该建议书针对“在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关于“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车离开事故现场”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主张商业保险部分拒赔”这一观点,指出保险公司针对该类型案件主张拒赔,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将影响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在交警部门未认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构成逃逸,且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并不知道当时发生交通事故而故意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下,不宜主张商业险部分拒赔,更不宜对该类型案件提出上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收到这一建议书后,第一时间组织理赔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及时对上述司法建议进行了回复:首先,接受该司法建议,对于该类型的案件不再主张商业险部分拒赔;其次,承诺对该类型的已经上诉的案件作撤回上诉处理;最后,决定要全面规范诉讼案件管理,建立和完善集中管控制度,对于一审案件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详见:淮安中院一司法建议受到被建议单位充分认可

吴江引入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机制

5月20日,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与人保财险吴江中心支公司签订《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保险协议》,标志着吴江法院在破产审判中,正式全面引入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机制,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有效分散管理人履职风险、保障破产审判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管理人在执行职务中因过失行为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因过失未尽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的义务、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经营的过失、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时的过失行为、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存在过失等等。

详见:法院动态

我院全面引入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机制

盱眙法院电子封条上线

近日,盱眙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武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处置。

处置过程中,武某的父亲以其系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武某及家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后法院多次上门做工作,并张贴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最终强制破门清空拍卖。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换锁、张贴封条后,为防止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对房屋进行破坏或继续占有使用导致拍卖后产生新的纠纷,盱眙法院在淮安地区率先使用新措施——安装电子封条。

详见:盱眙法院执行新妙招——电子封条上线

徐州鼓楼成立“反校园欺凌联盟”

5月21日上午,徐州市鼓楼区成立“反校园欺凌联盟”新闻发布会在鼓楼法院举行。会上,鼓楼区委政法委员会、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区检察院、鼓楼区法院、鼓楼区司法局、鼓楼区教育局、共青团鼓楼区委员会、鼓楼区妇女联合会、鼓楼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九家单位,联合会签了《关于成立“反校园欺凌联盟”的实施意见》。

详见:徐州市鼓楼区成立“反校园欺凌联盟”新闻发布会在鼓楼法院举行

江苏省体育局原副巡视员陈柏被判十二年

5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体育局原副巡视员陈柏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陈柏利用其担任江苏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主任、江苏省体育局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南京体育学院副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项目推进、合同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详见:江苏省体育局原副巡视员陈柏受贿案一审宣判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胥家鸣被判八年

年5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胥家鸣受贿案,对被告人胥家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胥家鸣利用担任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服务中心主任、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政务服务管理办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资质申请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详见: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胥家鸣受贿案一审宣判

捡到包后又遗失,法院怎么判?

今年3月,曹老太在公交站台上遗失了一只拎包。遗失后,曹老太到派出所报案。监控录像显示,曹老太的拎包被一名许姓女子捡走,民警致电许某提醒其返还拎包,但许某称拾得的包已被丢弃在平陵东路。

曹老太身患糖尿病,拎包内装着各类身份证件、药品和特殊病种卡,其称还有少量现金,丢包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同时曹老太认为许某对丢包过程语焉不详,存在恶意隐瞒、非法侵占行为。于是,曹老太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许某返还拎包及包内财物。

溧阳法院天目湖法庭李丽法官接手案件后,认为该案虽然标的额较小,但关乎老年人的生活便利、更关乎社会价值观导向。为此,李丽法官数次前往接出警的溧阳市城南派出所,调取拾包经过录像,监控录像显示确是许某拾到曹老太的拎包,但因监控有死角,没法确认拎包在何处又再度遗失。

庭审中,许某十分委屈:“没偷没抢,包又丢了却要我赔偿,我无法接受。”至于为何前后说法不一致,许某解释称,第一次接到民警电话时,听到派出所比较慌张,因当时正在上班,没有组织好语言,所以说拎包被丢弃了,实际是放在了电瓶车的踏板上,不知道何时又遗失了,且监控视频中不能看清拎包内的物品,不认可包内有现金及药品。

庭审结束后,拾包女子仍坚持自己应承担的是“补偿”义务而非“赔偿”义务,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许某赔偿曹老太的损失。

详见:溧阳女子捡到拎包后又遗失,被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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