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丹东市国

12月13日11时29分,在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随着审判长的落槌声,由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审理完毕。

年7月,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是丹东检察机关首次以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第一案,也是辽宁检察机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称,年3月,丹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招拍挂的方式竞得丹东市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的用地面积及容积率,建筑面积实际增加,该公司需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为此,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缴.4万元。然而,补充协议签订后,该公司至今未依法缴纳,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年1月17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该公司依法追缴该笔国有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国土资源局于3月7日书面回复,称其已向该公司发出追缴通知书,要求其依法缴纳所欠国土出让金及滞纳金。但该公司未按通知要求缴纳,且国土资源局并未采取其他履职举措或者替代性方案予以追缴,国家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11月7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列举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涉案公司一直欠缴国土出让金,国土资源局长期未正确行使追缴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局不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追缴国家损失。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表示虽然涉案款项并未追回,但其通过发送追缴通知书等措施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双方就国土资源局是否依法充分地履行其职责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庭审历时两个多小时,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不缴纳国土出让金未依法履行收缴职责的行为违法。

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丹东地区两级公益诉讼部门工作人员及媒体记者80余人观看了此次庭审。

责任编辑│魏丹阳编辑│杜溪

景文奇胡卫卫记者│曲艺

?丹东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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