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年11月18日,星期日,农历十月初十一,多云转晴,3级北风,气温-10℃/2℃,开始新的一天!
开发区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
按照通辽市委、市政府巩固创城成果,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就开发区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两违”行为整治范围
开发区辖区内未经合法审批或未取得合法手续和产权证明的、依法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使用的临时建筑物,均坚决予以拆除;违法用地的均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二、整治“两违”行为时间要求
上述范围内所有违法建设和逾期临时建设责任人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于年11月20日前(包括11月20日)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和逾期临时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责任人于年11月20日前(包括11月20日)向“两违”行为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帮助拆除;逾期拒不自拆,又不提出助拆申请的,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辽市规划局、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相关责任由违法建设责任人自负。
所有违法用地责任人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于年11月20日前(包括11月20日)按照国土、房产等部门要求自行清理整治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物品等或其它改变土地用途行为,逾期拒不自行清理整治的,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辽市国土资源局、通辽市规划局及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清理整治,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相关责任由违法用地责任人自负。
在强制拆除(清理整治)过程中有阻碍者,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或不按期执行本通告要求的整改内容的,交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依纪查处。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通辽市规划局通辽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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