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区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80号)及省纪委、省监委、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铜山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时间

年10月至12月。

二、集中整治范围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集中整治重点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四、集中整治措施

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7.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对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8.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五、工作要求

各镇(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治理、规范提升”的原则,全面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加强综合理,坚决做到六个“严格禁止”。严格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此类机构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停办整改。严格禁止无证办学行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张贴或悬挂以“××教育”命名的招牌,一律不得组织面向中小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的课程教学或辅导活动。对符合办学资质条件的无证办学机构,要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办学资质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严格禁止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竞赛,或将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或以任何形式帮助中小学违规招生、变相招生。严格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格禁止中小学校通过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或变相招生,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测试活动,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格禁止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学生。

六、责任分工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镇(场、街道)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承担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各自主管责任;各镇(场、街道)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为具备条件的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开展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任教、学生参加校外培训三项排查,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2.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在本部门注册的教育类机构的治理。对在本部门注册,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范围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的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纠正,直至吊销其有效证件。

3.综治、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安全检查、法制宣传、强制摘牌、行政执法等工作。对无证(办学许可证)无照(营业执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有证校外培训机构要责成立即停办,限期(15天)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缔。

4.各镇(场、街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治理,要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中心中学牵头,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分工,抓好时间节点,抓紧部署实施。房管部门从办学场所房屋安全方面配合专项治理行动。物价部门从收费监管方面配合专项治理行动。

5.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工作督促,加强对本级部门审批机构的监管。

七、具体措施

1.强化政府组织统筹,各镇(场、街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特别是下一阶段联合执法,教育总牵头,公安、工商、城管、消防等部门积极参与。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治,重点在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方面综合治理。

2.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普查登记行动。各中小学校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详细了解每一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科目、时长、费用等情况。各镇(场、街道)根据排查结果,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建档,定期更新台账,确保时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信息,加强动态监管。

3.非法办学机构集中治理行动。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对于仅持工商执照,超范围举办教育培训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无证无照的办学机构由公安、城管、综治、教育部门予以摘牌,责令其停止办学并进行长期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联合执法关停查封。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做好家长和学生工作,防止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4.无证办学机构整改提升行动。对通过整改可以达到标准的无证教育培训机构,由区教育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及期限。整改期间,加强监管,不得开展业务活动。整改期满后,对整改情况逐一核查,凡达到标准的,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颁证登记注册手续。

5.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承诺行动。区教育部门要组织召开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传达国务院、省纪委、省监委省、教育厅通知精神,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做出规范办学行为承诺,并进行公示,张贴于办学机构醒目处,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6.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督查行动。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年检,对已经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拉网式的检查,重点捡查场地安全、招生广告、办学规范、承诺书是否公开张贴等,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年检不通过、取消办学许可等处理。

7.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行动。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徐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调离、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8.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公示行动。在新闻媒体公示合法办学、规范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以及无证办学、非法办学的机构“黑名单”,并把“黑白名单”列举的机构公示在网络地图上,引导家长和学生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

9.多渠道争取社会支持宣传行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多种手段,深入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目的意义、治理措施,讲清学校教育的重要性、盲目攀比的危害性,营造各方支持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10.长效治理机制建设行动。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建立校外教育机构长效监管机制,成立校外培训机构自治组织,强化行业自管自律,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逐步理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职能权限,形成责权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组织落实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区教育局牵头,区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城管局、物价局、房保中心、综治办、消防大队等部门参加,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联系电话,邮箱tszzpx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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