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闻我市一案例入选2016年度江

6月5日,江苏高院公布年度江苏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展示了近年来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状况和工作成效。宿城法院审理的“方佳乐等非法采矿罪案”入选其中。

一、王秋为等污染环境罪案

年10月至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秋为、李伟根违反国家处置固废的规定,利用被告人王秋为向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办事处江湾村村委会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之机,将该物流园用地转包给他人,在明知被告人刘红海、韩洋没有处置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被告人王秋为、李伟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94元,被告人刘红海、韩洋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27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所填埋生活垃圾属于“有害废物”,可将其纳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其他有害物质”的范畴,并于年11月15日作出()苏刑初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秋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红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伟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本案系全国首件非法处置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本案判决中对生活垃圾的定性、犯罪故意的认定、损害结果的确认等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分析、判定。特别是将产生含有毒有害物质渗透液的生活垃圾依法准确定性为“其他有害物质”、通过专家论证清理方案和社会化招投标清理工程的方式确定损害金额,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案的审理、判决有力惩戒了恶意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张爱民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环境资源案

年5月至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爱民、王学义等十五人利用张爱民设立的“苏州鹰隼交流群”、设立的“西北鹰猎群”以及“西安鹰猎群”、“宠物石猴买卖交流群”等腾讯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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