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这些人注意啦这四类打工者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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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否跟小编一样?

周一的时候是这样的:

上了半天班之后,

长睡不起。

快下班的时候

这个时候

小编就会特别羡慕那些自由职业者们

没有固定上班时间

高兴了玩几天,

正经(没钱)了工作几天。

自由!

想干啥干啥!

但是又听说他们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要是工作出了啥事,

想维权都困难!

真的吗?是的。

很多人在找工作的时候,

因为没注意,

在需要维权的时候,

才发现没有依据,

无从下手。

而有一些工作,

是没有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

受了伤害也不被劳动法保护,

下面这四种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

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快来看看你的上榜了吗?

有没有啥要注意的?

“在校生”兼职

很多大学生在空闲的时候,

都会找个兼职做做,

积攒一下生活费。

但是其实大学生的兼职,

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要是工作的过程中有什么纠纷,

也比较难解决。

↓↓↓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

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网络配图

为什么小李要求二倍工资赔偿不得?

不是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本案中,小李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李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

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大学生兼职出意外,

维权困难连连,

想想有那么多大学生在兼职,

就觉得心凉凉。

而跟大学生相反的,

是光荣的“退休返聘人员”们,

他们大多数是经验丰富的职场精英,

因为还有精力可以工作,

所以被单位继续聘用了。

他们看起来光辉耀眼,

但其实也是很没有安全感的。

退休人员“返聘”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网络配图

小编就疑惑了

不是继续“聘用”了吗?

怎么就“不构成劳动关系”了呢?

为什么退休返聘的老林没有诉讼成功?

跟养老保险有关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返聘期间,老林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老林主张的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

此种情况下,法院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网络配图

原来老林已经开始拿养老保险了

所以也就终止了劳动合同

不是劳动关系了

(只有劳动关系才受劳动法保护)

如果这个时候继续工作

跟公司之间也只能算劳务关系

所以也就无法享有劳动关系的权益

所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就不受保护了

不过老林在工作之前

可以跟公司签订一个书面协议

把这些东西说清楚!

有个依据

日后好说法

协议承包

刘某经人介绍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

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网络配图

为什么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因为更趋近于承揽合同关系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因此,刘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因为是协议承包关系

所以不属于劳动关系

而更加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

相信在个体户中

这种情况比较多见

除此之外

还有最后一种

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保姆”了!

也叫做家政服务员

她们原来也属于这类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人

“家政服务员”

徐某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

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网络配图

为什么徐某没有诉讼成功?

还是因为不算是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本案中,徐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王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因为用人单位不能是自然人

所以自然人“王家”跟徐某

便不构成劳动关系

徐某于是没有办法享受劳动法权益

网络配图

那么问题来了

这四类工作的人很多啊

如果他们都不受到保护

那岂不是非常不公平?

还是有办法的

虽然不受劳动法保护

但是咱们可以找劳动保护部门

↓↓↓

特殊“劳动者”应该找谁保护?

虽说不受《劳动保护法》的保护,但是毕竟属于用工的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利对这些企业进行管理。

如果双方是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包括报酬,达成过一致意见,那就应该按照这个意见来执行。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的话,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有一方是可以证明当时对方是同意用怎么样的约定,根据这个约定的证据再来主张权利。

对于上述四类人而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维权可以

但是必须要有“依据”

这些依据可能是书面协议什么的

有了这些东西

出现矛盾就可以有个说法了

那么在维权中应该保存哪些协议呢?

那么在维权中应该保存哪些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是最好签订一份协议,工作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工作内容是什么,我的工作报酬是多少。

最好这一些能落实到纸面上,另外一点如果需要交各种费用,不得不交的时候,一定要求对方给你开具一个收据,也就是说对方收到了这个钱,又用这笔钱来做什么了。

很多人在工作的时候,

往往来个口头协议,

就完事了。

后面出现矛盾才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想维权却百口莫辩,

对方死不认账。

所以有个书面协议,

就清清楚楚,

想赖也赖不了!

明明白白定协议

开开心心再合作

你工作的时候也遇到过这些烦心事吗?

评论区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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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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