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困

余人社字〔〕27号

各县(区)人社局、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切实落实就业帮扶政策,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51号)、《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1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失业人员:

(一)城镇“”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

(五)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二、须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或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进行认定;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凭户口本、街道“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书”进行认定;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出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认定;

(四)残疾失业人员:凭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认定;

(五)失地人员: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发〔〕82号文件有关规定由所在乡镇或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认定。

(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凭当地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对象调查审批表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认定相关资料到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申请表(附件1)提出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的就业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后,由社区服务站统一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二)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通过“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和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求职情况和参保情况,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报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三)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在申请表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认定后县(区)经办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江西就业信息系统”——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群体窗口中录入数据。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规格:20MM×80MM,印章文字内容统一为“新余市XX县(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字体统一楷体GB。

四、动态管理

(一)建立工作台账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基层平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台帐(《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2)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去向动态变化表》(附件3)。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数据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在“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中导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去向动态变化表》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况进行增减变化。

(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实行核销制度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单位就业(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灵活就业(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公益性岗位安置;

5.退出人力资源市场(包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

6.退出零就业家庭(非本人就业,家庭其他成员就业);

7.不接受就业服务(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8.未主动联系(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三)注销程序

1.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核查了解其就业状况,对于出现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情形之一的,收集相关证明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根据社区(村)劳动保障事务站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属注销条件1-6点根据就业记录、所在单位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死亡证明等进行认定;属注销条件7.8点的则根据“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中求职登记反馈记录进行认定。确定符合注销条件的人员填写《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年审表》(附件4)报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审核。

3.各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核查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在“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做注销处理。

4.在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所在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注销。在市本级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市本级相关科室负责,按照人员属地原则将名册反馈给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四)建立年审制度

就业困难人员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每年审检一次,每年3至5月份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时间,由本人持证到所在社区居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村级服务站)办理申请审验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审验手续时,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如实登记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并在“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中做年审记录。未经审验的,在审验前不得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有针对性的对此类群体进行就业帮扶,统筹全局,确保各项工作全面实施。

(二)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指导各基层平台严格按照认定范围、程序规范操作。根据人社部要求,从年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请各县(区)抓好落实。

(三)定期核查,追究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对各县(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进行抽查,对发现认定信息虚假、应认定未予认定或不应认定而认定的现象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

1.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去向动态变化表

4.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年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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