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ldquo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铜山区人民法院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0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具体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02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的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4)不严格依法行使裁判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5)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案款冻结、扣押、发放各环节管理不规范。违法、拖延采取财产变价措施,违规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违规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6)消极、违法执行,导致案件长期不实质化解、引起重复申诉信访;

(7)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03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

(5)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6)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04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干警利用影响力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干警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帮助;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或有偿社会中介等职业,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

(5)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执行人员所在法院和辖区法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名代理案件;

(6)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

05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

(3)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或工作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基金等,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基金的建议;

(4)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06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法院原领导干部、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07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1)不按规定生成“一案一账号”,违规流转案件款项;

(2)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不登记造册,没有指定管理人,或指定管理方式不正确,或没有向管理人明确告知管理内容和责任;

(3)违规采取保全措施,明显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

(4)对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已被保全的财产,裁判文书(调解书)生效后,不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5)在申请执行前,民事判决义务人已经缴纳到法院的案款,没有及时向权利人支付;

(6)执行过程中搜查、扣押的现金,未能及时支付申请人或上缴专用账户;

(7)对于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不及时处置,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价格采集程序或价格采集程序违法;

(8)司法拍卖前未将不动产清空,司法拍卖后不及时交接;

(9)案款清理(发放)不及时,无法定事由未按期发放;

(10)刑事案件被告人已经缴纳到法院的违法所得没有及时向被害人退还或上缴专用账户;

(11)刑事案件对涉案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权属状况,查封、冻结、扣押的时间及期限、存放地点及保管人等内容在移送清单中不明确、不具体;

(12)诉讼费收取及退费不符合规定;

(13)其他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问题。

08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的问题

(1)审限意识不强,无法定事由拖延审理,存在超六个月未结案件;

(2)诉前调解流于形式,指导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没有组织调解,或调解成功率偏低,或调解不成案件未完成当事人地址确认、诉前鉴定指导等工作;

(3)送达机制不规范、不顺畅、不科学,未及时排期送达、有效送达,对送达实际情况掌握不充分,未及时核查送达情况,导致送达周期偏长,或当事人未按期到庭而无法开庭;

(4)管辖权异议案件处置不及时、不规范,裁定驳回后上诉材料移送不及时,不上诉或上诉处理完毕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程序;

(5)业务能力低、审理思路不清晰、审前准备不充分、不及时或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当事人补充证据后,组织质证不及时,反复重复开庭或一次开庭后长期搁置案件;

(6)庭审后不及时撰写裁判文书,撰写好文书不及时宣判、送达,送达后不及时报结案;

(7)审判流程信息不公开,不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当事人的反映不及时回复、不认真回复,尤其是公告、鉴定、中止、恢复流程节点等辅助事务办理不及时、不规范;

(8)违规变更审限,虚构客观事由,利用“四项案件”造成隐性审限,审限变更后对案件一“停”了之,未及时恢复审限;

(9)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主观随意,未经院、庭长批准,审限不够就转入普通程序;

(10)院、庭长不认真履职,法官会议、合议庭制度没有发挥作用,放任审限拖延,对于临近审限案件、审限变更案件,尤其是长期未结案件、久押不决案件,不及时调度、不督办、不推进、不组织研究;

(11)超长期案件管理机制不健全,四项案件把关机制没有落实;

(12)对于效率低下、作风不实、宗旨意识淡化等导致的案件超期审理现象和行为没有问责机制,没有开展责任倒查;

(13)综合部门服务意识差,工作效率低,保障不到位、不及时;

(14)其他案件审理效率偏低问题。

0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入库把关不严,违反规定或未将案件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未征求申请人意见即将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模式和机制存在漏洞,管理主体分散,根据首次执行案件区域划分,一人包案到底,由于无审限考核压力,造成有案无人管、有人管但不尽责;

(3)不接待当事人、不接听当事人电话、不回当事人信息,对待当事人生硬蛮横、推脱敷衍;

(4)对当事人提供或者本院依职权发现的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不及时查处或不反馈,导致被执行人失联、被执行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

(5)当事人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未依法及时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并提供相应证据,未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变更、追加或驳回裁定;

(7)执行程序中,违规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

(8)执行程序中,未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节点流程管理、“一案一账户”的要求,及时发放执行款(法定情形除外);

(9)执行程序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不规范、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懈怠执行等情形;

(10)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简单机械,不拓展查询范围,不穷尽执行措施,缺少必要的方式方法或技巧;

(11)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引发的执行信访听之任之,不真心接待,不用心化解、不担当负责、不努力推进;

(12)其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不规范问题。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对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如您发现人民法院存在上述问题,请您拨打电话或—,或致信电子邮箱:tfjy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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