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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月3日,网友爆料家人在铜山万达运动宝贝早教中心上班,因怀孕,运动宝贝早教中心老板朱若菡以各种方式刁难、孤立该员工,目的使其自己辞职。
该怀孕员工夫妻于2月2日约请运动宝贝早教老板朱若菡咖啡厅商谈,商谈过程中就辞职后补交应有的社保问题双方发生冲突。随后朱若菡和丈夫鄢波纠集社会流氓手持棍棒等凶器将怀孕员工丈夫打伤、血流如注,怀孕员工因惊吓和被撞击,腰部、腹部疼痛,医院治疗,拉架者多人被打,一人住院。
当日我们到铜山万达星巴克咖啡厅了解时服务员证实他们在店里谈话时没有打架。事件的另一方运动宝贝负责人李群表示一切以警方处理结果为准。
此事件社会反响较大,很多网友关心事件的进展,本网分别向爆料人、铜山派出所和铜山区人社局了解了情况。
爆料人说目前夫妻二人和拉架被打者都在治疗中,警方作为一般治安案件正在处理,凶手没有全部到案,到案凶手和组织者也已回家。
事实上,受害方只有受害人的姨姨看到外甥血流如注打了对方一巴掌,还被对方将脖子打伤外,其余家人和在万达做经营的同学一直是劝解和保护受害人,没有打架的故意,更没有打架的行为。
持械暴打不还手的人是何等恶劣和残忍,社会影响极坏。更不能理解的是光天化日,在人流量巨大的万达广场,朱若菡、鄢波竟敢纠集多名社会黑恶势力在运动宝贝早教中心集结后,多名行凶者手持凶器而来,对受害人进行持械殴打,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以上行为明显符合刑法条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有多项加重情节,为何公安机关对如此恶劣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反而仅仅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
朱朱若涵、鄢波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迅速调集黑恶团伙完成歹徒集合、下达任务、部署分工,并亲自参与殴打,这是一般守法公民能做到的吗,这难道不是涉黑吗?这难道不是聚众斗殴是什么?
凶手中有的曾经有两次寻衅滋事犯罪前科,有的具有吸毒犯罪等前科,这些人纠集在一起,召之即来、来之能打,这难道不是明显的黑恶势力吗?到底是钱大于法,权大于法,还是人情大于法?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是不容亵渎的,但我相信这些人如果逍遥法外,他们仍将会继续严重危害社会、让守法的公民感到恐惧和不安。
随后,我们又到铜山区公安分局铜山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铜山派出所说
案发时民警在前往处理另外一起报警途中,接到指挥中心调度后,立即赶往万达广场处理此事,赶到现场时抓住一名嫌疑人。
警方随后调取了案发地周边监控录像,星巴克咖啡店当日没有开监控摄像,民警对星巴克几名服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这是一起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件发生描述差距很大,涉及劳动争议的部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铜山万达运动宝贝负责人朱某说,其公司员工宋是从其他公司高薪挖过来的,来到之后对她升职,但是她平时工作比别人干的要少。宋平时架子端的比较大,谱摆的比较大,吃饭都要别人端饭夹菜,为人处世方面做得不是很好,同事有意见,在店里的影响也不是很好。
宋某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因劳动争议问题,宋某和丈夫胡某约朱某于2月2日在铜山万达星巴克咖啡店商谈。在商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不冷静,言语上不断升级。胡某挥手打翻一杯咖啡泼到朱某脸部和身上,朱某也将一杯咖啡泼到胡某身上。胡某推搡一下朱某。朱某立即给丈夫鄢某和朋友打电话,胡某也打电话叫来亲戚朋友,双方都打电话叫人员前往万达广场。
鄢某在接到妻子朱某电话后,叫来一群人前往铜山万达广场,鄢某与胡某在铜山万达广场门前谈话。鄢某、胡某在谈话过程中相对克制,但言语上不断升级。在此过程中,鄢某叫来的一个人用棍棒打在胡某的头上,随即发生斗殴。目医院住院。
我们已向局法制科咨询,法制科回复,民间纠纷引起的聚众斗殴不以聚众斗殴罪论。此案件达不到刑事案件标准,目前以治安案件处理。由于胡某还在住院,法医无法对其伤情做鉴定,等到法医做出鉴定后,公安机关再做出处理。
铜山区人社局说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情他们不清楚,并没有接到相关投诉,建议当事人依法维权,当事人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专业人士解读就聚众斗殴犯罪问题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据法律人士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因此《意见》公安机关在处理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一般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因为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斗殴一般最初都没有斗殴的主观心态,不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而斗殴,往往是因为民事纠纷升级才导致后续的斗殴行为产生。但民间纠纷引起的聚众斗殴是否一定不以刑事案件处理呢?并不绝对,正如上述《意见》所述,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在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情况下才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如果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主观恶性特别大,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明显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也应当按照聚众斗殴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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