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检院重拳出击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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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至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在徐州市铜山区、贾汪区6处地点,以“土地复垦”等工程为名,组织他人以挖掘机采凿和炸药爆破的方式盗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余万吨,价值高达余万元。此案呈现出家族式团伙犯罪的特点,主犯周某负责组织领导,其妻负责账目汇总和对账,其几个堂弟分别负责记账、现场管理、爆破开采等。

自行侦查完善证据链条,拆穿“工程合法”的谎言

“我有合法的工程施工权,政府也同意。”

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机关抓获后,主犯周某拒不认罪,辩解称自己取得了土地复垦工程的合法施工权,且镇政府相关人员也默许他们开采销售矿石的行为。

究竟是合法复垦还是非法采矿?他们的行为难道真的得到了政府许可?此案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长决定成立案件专办组,带领办案人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自行侦查。经多次实地查看盗采现场,询问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执法大队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等相关证人,调取土地复垦施工方案、国土部门巡查现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书证,终于拆穿了被告人的谎言,还原了案件的真相。

原来,从年年底起,时任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信访办副主任的周某就从当地丰富的矿产资源中嗅到了“商机”,他盯上了一处废弃的采石宕口,那里有大量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价值不菲。于是,周某托中间人找到采石宕口的承包人张某某,保证自己可以协调政府及各方关系,三人商定收益均分。随后,周某安排人拆除了政府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让运输石料的车辆可以进出无阻。伴随着挖掘机的轰鸣声,2万多吨矿石被盗采售卖,而周某等人在短短半个月的时间内就获利近25万元。

尝到了甜头,周某并不满足,为了进一步攫取财富、规避风险,他想到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方法。他通过向他人购买、借用工程公司资质等方式,承揽合法的土地复垦工程项目,仗着镇政府某些相关人员的默许纵容,周某等人更加有恃无恐,踏上了以“土地复垦”为名行“盗采矿石”之实的犯罪之路。

但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岂能容许某些人肆意盗采?周某取得的仅仅是复垦工程的施工权,并不是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和处置权。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是授权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管理,镇级政府无权许可采矿行为。况且,一年多的时间里,当地国土部门多次对他们作出停止盗采的警告和行政处罚,周某等人置若罔闻,仍不收手。因此,检察机关认定,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面对确凿的客观证据,细致的释法说理,8名被告人全部自愿认罪认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量刑建议,对主犯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

发现线索依法立案监督,揪出案件背后的共犯

“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要主动作为,深挖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

办案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这次面临的是一起新型非法采矿案件。其涉案人员多、金额高,办理难度大,极有可能存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或参与共同犯罪的情况。果然,办案组在审查矿石销售账本、周某银行卡转款记录等客观证据时,发现了1名公职人员共同犯罪的线索。

这名公职人员就是为周某和张某某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毕某——原徐州市铜山区1名公安民警。年底,周某找到毕某,告诉他自己在张某某承包的采石宕口挖矿售卖的计划,请他从中斡旋,事成后三人平分利润。毕某明知周某没有采矿许可证,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答应了这个请求。事后,他收到了周某分三次转账的元分红款。

作为公安民警,不仅不履行保护国家环境资源的重要职责,还无视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采矿犯罪,令人愤怒!经检察长决定,对毕某涉嫌犯罪线索随即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对毕某开展立案侦查,但他始终心存侥幸,认为凭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反侦查手段一定可以逃脱法网,故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拒不供述更不认罪。办案组通过讯问周某等人、调取手机电子数据,固定了毕某与周某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等关键定罪证据,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及时对毕某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年9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毕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毕某不服,提起上诉。年4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堵塞监管缺失的漏洞

“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办案组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这句话。案虽结事未了,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今后如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此案暴露出的行政机关监管不力、镇级政府相关人员乱作为等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是检察长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他提出,有必要向案发地区政府制发一份检察建议书,以办案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于是,检察长带领办案组多次赴徐州市公安局、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或部门了解土地复垦工程施工方案要求、爆破审批程序、监管主体责任等,多次到盗采现场查看盗采现状,并调取了大量的书证和证人证言,巩固刑事案件证据基础,形成了调查材料。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镇政府相关人员对盗采行为默许纵容、国土资源局等监管部门对盗采行为查处不力、爆破审批部门“推波助澜”等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加强行政监管,要明确土地类工程的监管主体,加强对施工费用的直接监管,并以规范性文件督促爆破审批部门履行职责。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将定期检查与随机巡查相结合,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全链条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三是开展系统整治,树立惩戒典型,加强法治宣传,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年12月22日,徐州铁检院向该区人民政府当面送达了这份沉甸甸的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区政府高度重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开展区镇村三级专项整治行动,投入余万元资金加强盗采技防措施。同时设立了专项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巡查发现报告制度。全区各行政村都张贴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和宣传标语,一些采石宕口和易发盗采点也喷涂上禁采标识、竖起了禁采界桩。

这份检察建议,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矿行为,对推进矿产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徐州铁检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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