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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驻深圳联络处

l深圳GDP总量2.77万亿元同比增长3.%

l深圳市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l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技术改造约需2个月完成

l铜山深圳视频连线??“云端”招商促成项目签约

l产业招商差异化定位必备!各省市“十四五”规划重点发展产业汇编

深圳GDP总量2.77万亿元同比增长3.%

2月2日,深圳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透露,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2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速从一季度的-6.6%、上半年的0.%、前三季度的2.6%,提高到全年的3.%,呈现稳步回升态势,实现较快增长。

深圳市统计局局长郭驰表示,深圳年的经济运行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一是经济有韧性,二是市场有活力,三是发展高质量。

经济顶压前行持续向好

郭驰介绍,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和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深圳上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部署,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在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的同时,深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顶压前行,经济持续向好,运行质量高。

分产业看,年,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9%,较前三季度和上半年增速分别回升0.9和4.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3.9%,较前三季度和上半年增速分别回升0.3和2.2个百分点。二、三产业增速同步回升,二产回升幅度更大。

企业保持活力危中寻机

“随着复工复产的深入推进,年深圳工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郭驰介绍。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0%,增速比前三季度、上半年、一季度分别回升0.4、3.6、5.7个百分点,工业增速稳步回升。

工业经济结构优势突出。“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是工业经济的主体,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分别为72.5%和66.%。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产品产量增长快。”郭驰介绍,其中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3D打印设备、民用无人机、化学药品原药、金属切削机床、工业机器人分别增长.3%、44.8%、.%、82.8%、65.4%、44.%。

从效益看,企业利润增速较高。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增长0.6%,大幅高于全国增速。“工业利润在逆势中快速增长,这既说明深圳的经济增长是有质量、有效益的增长,也说明深圳企业活力强,能够在危中寻机,实现逆势发展。”郭驰分析。

从销售看,工业内销比重稳步提高,2月份内外销双双回暖。深圳加快打造“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企业立足国内大循环,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协同发力。年全市工业产品内销2.29万亿元,增长2.2%,内销比重高达62.7%,比上年提高.7个百分点。2月份,规上工业销售产值增长3.9%,较月份增速提升0.5个百分点;其中,工业产品内销增长.7%;出口交货值增长8.2%。

现代服务业稳定增长

现代服务业是深圳第三产业的主体,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高达76.%。年,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增长6.4%,增速与前三季度持平,比上半年、一季度分别提高.7和3.3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增速高于第三产业2.5个百分点。

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支撑现代服务业增长的主要力量,年,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分别增长9.%和.3%。

消费市场不断回暖

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严重冲击,深圳在有效防控疫情,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同时,出台了多项促消费政策,有效恢复居民消费信心。

“具体表现在消费降幅持续收窄,下半年连续6个月实现当月正增长。”郭驰介绍,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下降5.2%,降幅较前三季度和上半年分别收窄3.8和9.6个百分点。从季度看,三、四季度当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同比增长4.6%和.7%。

卫生和社会工作类投资增长超九成

记者获悉,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2%,其中民间投资增长4.5%。分三次产业看,三次产业投资增速全部转正,分别增长3.5%、0.9%和9.4%。

分行业看,民生类投资大幅增长。年,卫生和社会工作类投资增长94.4%,教育类投资增长66.6%,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投资增长3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资增长4.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投资增长0.5%。

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回升

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72亿元,增长3.%,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6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37.%。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增加值.45亿元,增长2.6%;高端装备制造产业.69亿元,增长.8%;绿色低碳产业.04亿元,增长6.2%;海洋经济产业.76亿元,增长2.4%;生物医药产业.25亿元,增长24.4%。

财政收入持续投向民生

年,来源于深圳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亿元,比上年增长3.9%。其中,中央级收入亿元,增长5%;地方级收入逐季向好,累计增速三季度已实现正增长,全年地方级收入亿元,增长2.2%。

记者了解到,深圳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让老百姓过好日子”的要求,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2亿元,下降8.2%;民生项目成为财政支出的主要方向,九大类民生支出.5亿元,占财政支出比重接近七成,重点民生领域支出快速增长。其中,教育支出增长8.8%,占财政支出比重已提升到20%以上。

截至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含外资)本外币存款余额.3亿元,增长2.4%;金融机构(含外资)本外币贷款余额.54亿元,增长4.4%。

深圳市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日前,深圳市政府公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年月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出台,标志着深圳将在更高的法治化水平上,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更大的改革力度,全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提供有力保障。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要素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主动积极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驻深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等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每年月日为深圳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十条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交流合作,协同推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整体水平。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

第十三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四条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

第十五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推行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

充分应用网上服务资源,实行市场主体开办事项一网通办,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十六条公安、税务、社保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项,推动涉证照业务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第十七条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无需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推动由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实施歧视性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措施。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订立显失公平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不得规定单方面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

(二)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

(三)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重整费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为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主体扩大投融资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

市场主体因重整取得的收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应当减免税费的,由相关机关依法予以减免。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重整债务人或者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限制措施和非正常户认定,及时修复其信用信息并且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第二十四条依法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二十五条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办理社保、税务、商务、海关等市场主体注销业务。

市场主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或者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依法实行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或者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遵守当地法律,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清单事项网上公开、网上申办、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和网上答复,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许可层级、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将办理程序、许可范围、许可条件、有效期限等纳入办事指南。

第三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本市法规、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但是,直接关系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管理。

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许可事项,可以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或者将审批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第三十二条持续优化行政许可条件,及时清理与许可目的不相适应和非必要的行政许可条件。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和许可环节,不得将法定许可依据之外的非强制性标准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和依据。

第三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载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探索建立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避免部门间政策冲突,实现涉企政策与企业发展需要相协调,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第三十五条完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出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符合公开条件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发布,并通过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三十七条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编制优惠政策清单,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告知。

第三十八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依申请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分级分类进驻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并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证的原则,实施无差别办理。

探索建立政务服务首席代表制度,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均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线上“一网通办”。

第四十条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共享与融合,简化办事流程;推广无人干预自动办理模式,实现系统全联通、数据全流动,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十一条政务服务事项采取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等方式一次申办、当场办理、限时办结,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需要市场主体补正相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承诺书样式,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需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申请人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事项时,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即时办理。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相关决定,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第四十三条除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外,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欠缺的申请材料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申请人主动申请并签订承诺书,办理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关键性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报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书面承诺在办理部门作出决定前补齐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先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完善政务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市、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归集数据,实现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开放应用。

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应当优先应用政务共享数据。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四十五条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证明等电子材料,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办理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版本。

第四十七条涉及颁发证照的事项,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正式环节;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申领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

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证明等电子材料中提取的结构化数据可以作为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数据比对的依据,比对结果可以作为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证明事项;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但是,应市场主体需求,为提供便利而开具的证明材料除外。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网络共享核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全面充分享受各项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

第五十条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动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和办理时间;

(二)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三)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置流转环节;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五)推行区块链发票和缴费凭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的广泛使用;

(六)推动智慧税收大数据建设,探索涉税服务事项异地通办。

第五十一条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监管方式。

第五十二条建立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分类细化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分别优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

第五十三条取消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施工报建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五十四条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第五十五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制度。各区域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不再单独开展前款相应评估、评审。

第五十六条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根据评价结果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豁免或者简化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十七条建立口岸跨部门、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完善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口岸收费监管协作机制和清理口岸收费联动工作机制。收费主体应当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整合跨境贸易数据资源,综合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等提供跨境贸易综合服务。创新口岸监管和服务模式,依法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

第五十九条鼓励市场主体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通关手续,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相关容错机制处理。

第六十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可以作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式、智能化、便捷化的法律风险自测服务。

市发展改革、司法、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强化涉外经营合规风险意识,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章经营环境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六十三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六十五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维护信用信息安全。

第六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加强与税务、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并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变更联动办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推送至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并联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十七条市场主体在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该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第六十八条鼓励市场主体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各类用人单位一视同仁。

第六十九条实行更加开放的境外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支持市场主体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才、外籍人才、港澳台专业人才,在医疗、社保、落户、税收、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为海外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提供便利。

简化外籍人才来深工作手续,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对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给予相关市民待遇。

第七十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经协商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七十二条简化水、电、气申报服务办理流程,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

第七十三条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等审批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七十四条供电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七十五条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供水、供电、供气、电讯、邮政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减少收费环节,禁止违规收费。

第七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体系,加大供应,强化监管,引导市场合理预期,促进产业用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十七条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取消设立同类行业协会的数量限制。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

第七十八条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深圳,取消其申请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简化注册流程,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并参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代办行政许可、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前款中介服务事项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

第五章融资便利

第八十一条支持金融机构拓展金融市场新功能,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八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线上化、智能化、批量化投融资对接服务。

第八十三条支持商业银行探索符合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生产经营需求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批准和贷后管理制度模式,提高市场主体信贷管理水平。

第八十四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第八十五条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六条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收集利用政务信息等数据资源,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平。

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不合理的授信条件;

(二)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门槛;

(三)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八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收费透明度,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八十九条实行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实现市场主体在统一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

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未来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

推动建立担保物处置平台,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益提供便利。

第九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失败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九十一条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第九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增信功能,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保函业务,协助企业以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九十三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依法采用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九十四条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采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九十五条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探索拓宽创新跨境金融业务。

第六章规范监管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九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智能监管方式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第九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市场主体信用水平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一般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重要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但是,应当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前款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九条推进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第一百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纠正违法行为。

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教育劝导后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幅度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准的,不得实施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并结合实际及时依法修订、废止。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配合实施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要求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促使市场主体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一)发布一般性的指导意见或者提出具体指导建议;

(二)制定、发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三)对于市场主体容易疏漏的相关事项,通过发送提示信函等方式进行提醒;

(四)对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规劝、约谈。

行政机关不得强制市场主体采用前款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强制约谈企业负责人。

第一百零四条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失信惩戒具体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按照失信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规定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权益保障

第一百零五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市场主体进行财力、物力或者人力摊派。

第一百零六条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零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有效解决生效裁判决定执行难问题,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严格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九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立即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一百一十条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与公示、失信惩戒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超越法定职权;

(四)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明显过重;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扰乱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秩序,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

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需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开具清单并送达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执法机关自行保管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依法减少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和协调解决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鼓励市场主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

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第一百一十九条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新业态保护机制,开展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新商业模式、体育赛事转播等重点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健全商事调解机制,推动通过调解方式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

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吸收外籍和港澳地区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业务联系与交流,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调解服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业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调解服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高效化解民商事纠纷。

第一百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和指导法律专业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设计、融资、税务、劳动用工、涉外纠纷等全链条的高水平法律服务。

推进海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律师参与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设置非必要服务办理前置条件、不履行红线外配套建设的责任、未公开收费目录清单或者违规收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或者未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实现、收费标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金融机构有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百三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技术改造约需2个月完成

2月5日,深交所启动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准备工作,并发布有关业务通知。目前,深交所内部技术改造已基本完成,市场主体只要在行情展示、数据接口等方面进行适应性改造即可,大约需要2个月时间完成。

5日,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皮六一通报,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正式批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合并主板与中小板,这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皮六一表示,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的总体思路是“两个统一、四个不变”,即统一业务规则、统一运行监管模式,保持发行上市条件不变、投资者门槛不变、交易机制不变、证券代码及简称不变。

本次合并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是顺应市场发展规律的自然选择,也是构建简明清晰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合并后,深交所将形成以主板、创业板为主体的市场格局,有利于厘清不同板块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深市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和国家战略发展全局。

深交所表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对涉及的业务规则、市场产品、技术系统、发行上市等方面进行适应性调整,确保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业务通知发布后至合并实施完成前,深市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继续执行现行规定,企业发行上市维持现行安排。

简结构提效率更好服务“双区”建设

2月5日,在农历春节来临之前,资本市场改革再次酝酿大动作:深交所启动主板与中小板的合并准备工作,并发布《关于启动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业务通知》)。深交所现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市场体系将迎来重大变化,主板与中小板合并正式启动。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月底,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合计上市公司家,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35%,总市值23.39万亿元,占全市场的29%。受访业内人士指出,板块合并有利于厘清市场不同板块的功能定位,更好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为“双区”建设提供助力。

合并对市场运作没有实质影响

本次合并安排遵从“两个统一、四个不变”,即统一业务规则、统一运行监管模式,保持发行上市条件不变、投资者门槛不变、交易机制不变、证券代码及简称不变,对市场运行和投资者交易的影响较小。

本次合并仅须对主板、中小板少数差异化规定作适应性调整,如高送转业务指引关于高送转定义的统一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较小。后续,深交所将进一步做好规则整合和监管衔接。

中小板自设立以来所遵循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与主板总体一致,本次合并不涉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实质性修订。在年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后,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主板、中小板的差异规定已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业务通知》发布后至合并实施完成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发行上市维持现行安排,在审企业无需重新申报材料,不会对企业发行上市产生实质影响;对于投资者而言,合并不涉及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门槛的改变,不会对投资者交易行为产生实质影响。

本次合并主要涉及深交所内部技术系统以及证券公司、行情信息商等市场主体相关系统的技术改造。目前,深交所内部技术改造已基本完成,市场主体仅须就行情展示、数据接口等方面进行适应性改造,大约需要2个月时间完成。

构建简明清晰市场体系

0年初,深市主板暂停新股发行;4年5月,深交所在深市主板内设立中小板。作为分步推进创业板的重要步骤,中小板为创业板顺利推出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开辟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新渠道。

经过6年的发展,中小板上市公司总体不断发展壮大,在市值规模、业绩表现、交易特征等方面与主板趋同。合并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是顺应市场发展规律的自然选择,也是构建简明清晰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

合并完成后,深市主板定位于支持相对成熟的企业融资发展、做优做强,发行上市门槛保持不变;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突出“三创”“四新”。深市以主板、创业板为主体的市场格局,将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国内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主板、创业板到新三板的多层次市场格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是精简资本市场架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厘清不同板块的功能定位,夯实市场基础,提升市场质效,从总体上提升资本市场的活力和韧性。

发挥深市市场功能服务“双区”建设

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主板与中小板的合并对于更好发挥深交所融资功能具有重大意义。

深交所表示,在合并后,深交所的市场结构更简洁、特色更鲜明、定位更清晰,有利于厘清不同板块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充分发挥深市市场功能,促进完善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更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和国家战略发展全局。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深交所主板业务已经暂停多年,期间中小板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的包容性受到了影响。两个板块合并后,深交所上市公司资源将迎来整合,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新的深交所主板将覆盖大型企业和中小型成长企业,融资功能得到加强,有利于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从而更好地为“双区”建设提供服务。

主板与中小板合并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并没有必然联系。在板块合并后,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上交所主板+科创板的格局正式形成,这也将为注册制后期的推进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市场条件。

铜山深圳视频连线“云端”招商促成项目签约

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连线”深圳,围绕电子信息产业合作发展召开视频恳谈会,邀请深圳知名企业家云端会面,开展精准招商对接。

近年来,铜山区聚力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示范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始终走在全省全市前列。年位居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第28位,徐州高新区位列全国69家高新区第53位。年,铜山区积极克服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在优化调整结构基础上实现了高质量增长,全年完成GDP亿元、增长3.6%,圆满实现“十三五”收官、决战脱贫攻坚和决胜高水平全面小康三项历史任务。

铜山区委书记、徐州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龚维芳与远在深圳的客商进行了线上交流,并通过“金山银山,美在铜山”宣传片,对铜山和徐州高新区进行了专题推介。龚维芳表示,电子信息产业是铜山区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云意电气、精创电气、格利尔数码等行业领军企业均在此兴业,年产业产值增长0.5%。

聚焦打造“五最”全国一流营商环境,铜山建立“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企业服务品牌,大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小项目实现标准厂房“拎包入住”。占地亩的徐州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集聚了30余家数字安防、工程机械、汽车电子、消费电子、医疗电子类企业,而铜山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坚持有力度、有速度、有温度。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作为是湾区电子信息产业‘桥头堡’的深圳,愿为企业家搭建平台,与铜山相互牵手,互惠互利,全力打造电子信息产业新高地。”谈到两地合作发展的前景,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林祥峰信心满满。

会上,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投资的电子信息产业园、深圳市鼎华芯泰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PPS超薄半导体集成电路先进封装载板、广州优保爱驾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无人自主泊车(AVP)自动驾驶研发测试生产基地、深圳市安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安防系统解决方案等4个项目在线签约,总投资额46.92亿元。

产业招商差异化定位必备!各省市“十四五”规划重点发展产业汇编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重点提出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研究招商竞争区域,找准本地产业招商的比较优势,进行差异化招商,是招商人必备功课。

河南省

坚持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同驱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河南制造向河南创造转变、河南速度向河南质量转变、河南产品向河南品牌转变。

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坚持链式集群化发展,分行业做好产业链供应链图谱设计,以链长制为抓手深入开展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做强优势产业、做大新兴产业、做优传统产业,稳定制造业比重,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立足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壮大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电子制造、先进金属材料、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六个战略支柱产业链,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万亿级产业集群。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工程,打造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第五代移动通信等十个战略新兴产业链,培育具有高成长性的千亿级产业集群。前瞻布局北斗应用、量子信息、区块链、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改造,突破一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短板,促进创新产品迭代升级和规模应用。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省。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打造高能级产业载体。争创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

河北省

持续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推动总量去产能向结构性优化产能转变。坚持关小促大、保优压劣,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加快解决“城中有钢”、“钢铁围城”问题。保持先进制造业比重不断提升,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变革,发展服务型制造。完善支持政策,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完善质量基础设施,推动标准、质量、品牌、信誉联动建设。

大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持续锻长板补短板,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聚焦钢铁、石化、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制造、氢能等8个重点产业链,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超前布局区块链、太赫兹、量子通信等未来产业链,抢占发展制高点。强化供应链安全管理,分行业做好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完善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全链条供应体系。健全我省与央企常态化协调对接机制。强化要素支撑,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环境。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快省级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壮大信息智能、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钢铁、石化、食品、现代商贸物流、文体旅游、金融服务、都市农业等2大主导产业,大幅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规上工业中的比重。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构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格局。

安徽省

坚持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网络强省、交通强省、数字江淮建设,一手抓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一手抓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现代化水平。坚持自主可控、安全高效,开展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行动,推行产业集群群长制、产业链供应链链长制、产业联盟盟长制,分行业开展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立足我省产业特色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打造新兴产业链,推动煤炭、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服务型制造。实施“个十百千”工程,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形成个万亿级产业、0个左右千亿以上重大产业、00个左右“群主”“链长”企业、个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冠军”企业。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加强标准、计量、专利等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积极承接国内外新兴产业转移布局,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和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实施科技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基础再造、技术改造等重大工程,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发展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安全合作。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入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十大新兴产业,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建设世界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争创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立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竞争淘汰机制。大力支持合肥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淮北陶铝新材料,亳州现代中药,宿州云计算,蚌埠硅基、生物基新材料,阜阳现代医药、绿色食品,淮南大数据、新能源电池,滁州智能家电、硅基新材料,六安高端装备、铁基材料,马鞍山绿色智慧制造,芜湖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宣城汽车零部件,铜陵先进材料,池州半导体材料、高性能镁基轻合金,安庆化工转型升级、新能源汽车,黄山半导体材料、绿色空铁物流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未来产业培育工程,布局发展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先进核能等产业。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同各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山东省

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持续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聚焦打造具有国际核心竞争力的“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新动能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取得突破、塑成优势。

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坚决淘汰落后动能,加严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倒逼落后产能加速退出,严控新增过剩产能。鼓励企业通过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股权合作等方式兼并重组,引导产业转型转产、环保搬迁和梯度转移。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重点,滚动实施“万项技改”“万企转型”,推动产业基础再造,促进全产业链整体跃升。瞄准产业链终端、价值链高端,推动机械、轻工、化工、冶金、纺织、建材等优势产业从加工制造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等环节延伸。大力发展智能制造、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云制造等新模式。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大力发展再制造业。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以“雁阵形”产业集群为依托,重点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产业,培育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加快布局生命科学、量子信息、空天信息、柔性电子等未来产业。积极培育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

培育优良产业生态。聚焦优势领域,培育一批领航型企业,带动一大批配套企业,打造一批先进制造业基地,形成千亿级、五千亿级、万亿级产业集群。优化区域重点产业链布局,加快钢铁、炼化向沿海地区集中,打造裕龙岛高端石化基地、日照-临沂先进钢铁基地,建设山东重工绿色智造产业城、世界铝谷、山东半岛“氢动走廊”。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绘制主要产业生态图谱,强化项目招引、自主延链、吸引配套,努力形成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聚焦石化、汽车、家电、信息、海洋等优势领域,建链补链延链强链,打造一批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产业链。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促进企业内涵式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安全生产水平。

湖北省

推进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等要素向实体经济集聚协同,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主导、现代服务业驱动的现代产业体系。

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坚持制造强省战略,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全面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促进重点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服务型制造。发挥汽车整车产能和零部件配套优势,打造万亿级汽车产业集群。加强重大装备联合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发展,推进首台套示范应用。加快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安全绿色高效发展。推动食品、纺织等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引导企业专业化发展,培育一大批“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以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创新发展需求为导向,集中资源解决我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重要技术装备和基础制造工艺、基础工业软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产业链提升工程,锻造产业链长板,突破优势产业关键环节瓶颈制约,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着力培育和引进更多头部企业和有终端产品的企业,提升产业链控制力和主导能力。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加强标准、计量、专利等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推进先进制造业与国防建设深度衔接、协调发展。

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集中力量建设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下一代信息网络、生物医药等四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光芯屏端网”、大健康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万亿产业集群。高质量建设国家存储器、国家航天产业、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国家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四大基地,提升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及北斗、新材料、高端装备、数字创意、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能级,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集成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形成接续有力、相互支撑、融合互动的产业梯队。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陕西省

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把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优势产业高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服务业现代化,构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链群完整、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打造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坚持创新驱动、智能制造、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建设关中先进制造业大走廊,形成万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和高端装备、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支柱产业提质增效,布局建设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氢能、核能、铝镁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新的增长点,打造全国重要的集成电路基地、卫星应用产业集群和优势明显的稀有金属深加工基地。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促进新型业态健康发展。加快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广智能制造、个性化定制、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等“互联网+”新模式。

推动能源化工产业清洁化高端化发展。实施煤化工延链强链行动,拓展煤油气盐多元综合循环利用途径,加快发展精细化工材料和终端应用产品,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推进大型煤矿智能化建设,加大煤炭优质产能释放,狠抓油气产能建设,提高煤炭回采率和石油采收率。调整优化煤电布局,积极发展风电、光电、生物质发电,加快陕北风光储氢多能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加强输气管网、储气库和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电力外送规模。高水平建设榆林国家级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和延安综合能源基地,推进能源技术融合创新和产业化示范,着力构建万亿级能源化工产业集群,打造世界一流的高端能源化工基地。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坚持锻长板补短板,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推动电子信息、汽车、光伏、煤化工、新材料、中医药、富硒食品等优势产业补链强链,推动机械、冶金、建材、食品、轻工、纺织等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促进智能建筑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围绕龙头企业构建“一企一链”集群模式,精准对接上下游、产供销需求,构建市场多元、协作配套的供应链体系。开展“千企示范、万企转型”行动,促进民营经济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加快质量强省建设,完善质量基础设施,推动标准、质量、品牌联动建设,支持企业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培育创建一批区域特色农业品牌。

山西省

瞄准前沿突破新技术。把握全球技术前沿态势,体系化布局技术路线图+项目清单,促进新技术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新阶段。主动对接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聚焦量子信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空天科技等前沿领域,努力实现从“0”到“”的突破。注重从应用端发力,聚焦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立项实施一批研发攻关项目。

抢占先机发展新材料。围绕“新特专高精尖”目标,实施产业能力提升、延链补链招商、产品应用保障三大工程,把新材料产业打造成为转型发展支柱产业。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为主平台建设研发创新核心策源地,培育一批高端材料产业发展集聚区。聚焦半导体材料关键核心技术,发展砷化镓、碳化硅等第二/三代半导体材料,前瞻谋划第四代半导体材料研发布局,积极建设国家半导体材料研发生产基地。聚焦高端碳材料,加快碳纤维、石墨烯产业化培育和市场化应用,发展高端碳基合成材料,打造晋东南、晋中、晋北碳基新材料集聚区。开展合成生物学基础研究和生物基高分子新型材料、仿生材料等应用技术开发,打造国内重要的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基地。加快发展多元化特殊钢等特种金属新材料生产及精深加工,为国家重大工程重大装备提供关键基础材料支撑。

聚焦高端打造新装备。把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转型发展的重中之重,实施产业生态培育、产业基础再造、智能绿色升级、先进集群打造、制造服务增值、央地先进产业融合六大工程,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和产业链核心迈进。谋划布局未来新装备,加快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推动工业机器人应用向新兴领域、高精尖产业拓展,推进服务机器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应用试点示范。培育发展高端新装备,重点开发智能煤机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及新能源汽车代表性装备,打造新能源装备、通用航空、增材制造、高端数控机床等产业集群。

发挥优势做强新产品。聚焦“国家所需、山西所能”,加快科技含量高、品牌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的新产品研发生产,力争开发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拳头产品。探索开发量子通信卫星、数字货币、6G天线等未来新产品。提升改造先进新产品,开发基于深紫外技术的系列产品。加快布局北斗卫星导航、煤层气高效合成金刚石等优势领域系列产品。发展多品种少批量生产和定制化生产,做特做优轻工、绿色建材等特色新产品。做优做强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培育企业产品品牌。

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实施培育壮大新动能专项行动计划,加快构建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做强做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半导体、大数据融合创新、碳基新材料等支柱型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光电、特种金属材料、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煤机智能制造装备、节能环保等支撑型新兴产业,全力培育生物基新材料、光伏、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通用航空、现代医药和大健康等潜力型新兴产业,打造一批全国重要的新兴产业制造基地。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强工业强基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制造业比重稳步上升。主动参与国家海洋战略,推进蓝色经济关键领域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集群化发展,积极培育海洋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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